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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用工单位义务: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3、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4、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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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权利义务具备有那些?
东莞毕业生安置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东莞毕业生安置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东莞临时工招聘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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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承担管理者责任的风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指挥管理的权利,相应的要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后勤保障岗位,主要由后勤服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由于后勤服务部门本身人员较少,加之劳务派遣人数多、岗位杂,电器维修、汽车驾驶等工作危险性高,管理难度及工作量较大。一旦劳务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如交通肇事),将使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劳动者因过错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过错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尚未进行明确。即使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因劳务派遣人员过错及过失对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低、赔偿责任能力差,而无法实现赔偿请求权。招聘主体不明,导致劳务派遣关系变劳动关系的风险。劳务派遣的特殊用工关系,导致劳务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完全了解,本该由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招聘主体,实践中普遍存在“由用人单位先行招聘劳动者,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操作模式。有的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注明“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代实际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之类的条款,一个“代”字导致招聘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并非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多的义务与责任。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据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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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1)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3)拒绝垫付: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4)受益归责:《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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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外包政策法规
一年前,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即将推行之际,不少人惊呼中国的人事外包服务业将陷入困境,大量劳务派遣公司将面临经营困难的“窘境”。一年后的今天,在经济波动,企业招聘和培训业务增长放缓的形势下,中国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业务却逆势而上,成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一大亮点。前程无忧在其最近发布的2008年第三季度财报中显示,该公司第三季度在线招聘服务收入增长6.4%,以人事外包为代表的其它人力资源服务收入飚升了53.1%.前程无忧副总裁郭雁冰表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服务客户数和服务员工数都实现了翻番,同时服务的内容也从传统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迅速扩展到劳动关系管理咨询,人员推荐和商业流程外包的新领域。何谓“人事外包”?外包是在“回归主业,强化核心业务”的大背景下风行起来的一种企业新战略手段。其核心思想是:企业在内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仅保留其最具竞争优势的业务,而将其他业务委托给比自己更具成本优势和专有知识的企业。人事外包就是企业根据需要将能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进行管理,以提高效率,满足主营业务发展对人事工作的需要。此外,选择好的外包服务商还能为企业优化人事处理流程,建立健全企业员工规章制度,避免无意识违法用工行为,实现总部掌控全国各地的统一人事管理。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不需要自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就可以通过外包服务商获得先进的人事管理系统,覆盖全国的人事办理网点,和现代人事服务。经济越发达外包业务越繁荣,外包的行业化、专业化趋向越是明显。事实上,外包已经成为卓越企业进行战略定位的一步重要棋子。以快速扩张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为例。2008年由其业务的迅速开展,特别在武汉扩充了营运业务的情况下,在很短的时间内需招聘大量的员工,这让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一时难以满足新员工涌入造成的大量人事工作。前程无忧的外包服务团队,为该中心短期内的招聘提供了坚实的支持,为新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员工名册管理、合同到期提醒、社保理赔、离职手续等做了大量的繁杂工作,为卡中心顺利实现其快速发展,解除了相应的后顾之忧。中国的人事外包服务可以追溯到1979年11月FESCO成立,当时外商在华办事处由于其企业非法人的特殊性外经贸委指定统一通过指定聘请人员,这些指定机构对外派人员实行更多的是管理,而非服务。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开始在全国各地拓展业务,企业总部的HR部门无论是管理理念、工具和经验都需要更专业的当地人事服务队伍跟上企业在全国的发展步伐。人事外包这一在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企业用工主要途径的用工方式开始受到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青睐。仅以上海人才派遣为例,2004年以来人才中介派遣业务年均增长率超过30%.而《劳动合同法》的推行,无疑使用人单位对灵活用工的专业人事服务有了更大的需求和依赖。目前国内有着上万家规模、服务水准和技术工具不同的人事外包服务公司。经郭雁冰介绍,第一梯队以外服、中智和前程无忧为代表。其拥有优质的财务状况,使用全国联网的现代服务平台。其服务人数达到数十万人以上,拥有稳定的长期客户群。第二梯队服务人数不足十万,其客户服务年限通常不超过两年,不少客户都在服务一两年后就转向第一梯队的服务商。这类服务商财务上现金流压力较大,常常采用低价策略来弥补现金流动的不足。虽然它们努力向第一梯队看齐,但从资金和服务质量上都只能采取松散的联盟形式来满足客户全国性服务的需要。此外,还有一些分布在各地的小规模人才服务和劳务派遣公司通常被列为第三梯队,它们以服务地方性的中小企业,满足短期用工为主。客户只有有限的几家,服务内容单一,价格低廉,不具备应对劳动纠纷的能力。那么一家企业在挑选外包服务商时应该考虑那些因素呢?首先是外包服务商的现代服务理念。人事外包和其他行业外包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其业务本身涉及政策法规、政府关系、劳动关系处理能诸多方面,所以企业对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要求会更高。是否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了解各地的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和员工调解争议等等都是需要综合考量的要点。第二是外包服务商的财务能力,尤其是现金流状况。这一点是企业用以判断避免陷入低价陷阱的重要依据。对于目前经济大环境下准备过冬的企业来说,更是成为其选择可靠合作伙伴的基础。第三是外包服务商的系统先进性。大批量处理全国各地的社保计算和工资对于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和满足各地千变万化的社保政策要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外包服务商也使用表格来手工计算,那么对于企业来讲只是增加了几个人手来做同样的工作,难以保证准确性和及时性。“好的人事外包服务商还是企业的劳动风险管理机构”郭雁冰在回顾一年多来国家立法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时感慨地说。举个简单的例子,自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在规定的30天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普遍反应的一大难题。依靠先进的管理软件,51JOB前程无忧的人事外包服务为员工建立了详细的电子档案,除了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企业花名册上的员工的基本信息外前程无忧的系统平台也可以上传员工的入职材料、离职信息、违纪记录等,并配有劳动合同的到期提醒、工龄计算、自助查询下载等诸多功能并适时做数据维护更新。每月该系统还为客户提供全国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进程等重要信息做反馈提供月服务报告。在目前覆盖70多个城市的人事外包网络基础上,前程无忧已经跟随客户增长的新需求,增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咨询,人员推荐服务和商业流程外包的新服务。劳动关系的管理主要针对企业需要完善和加强内部的入职、在职、离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保护、年休假制度的管理,提供一整套实际操作中验证出来的流程和标准文档。同时配合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资讯包括如何举证和提交劳动仲裁,如何提起上诉到法院,如何进行调解和杜绝二次纠纷等。商业流程外包(BPO)也是前程无忧着力打造的新型服务平台。这个平台提供了呼叫中心整体解决方案和整合营销服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后,BPO的整体商业流程外包具有不受劳动关系影响的巨大优势,也极有可能成为人事外包的下一个快速发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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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劳务派遣可以促进就业呢?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中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到2000年止,中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派遣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办的;二是民营的;三是街道社区开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质的,即公司收取双方的中介费、押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对三方的风险都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经常发生服务人员或客户违约的事件。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劳务派遣在中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4.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劳务派遣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首先,劳务派遣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劳务派遣工时,才会考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需求。总之,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调节作用。总之,劳动力市场机制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调节,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从中国的情况看,劳务派遣的发展有利于降低失业率,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劳务派遣吸纳就业的潜力】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情况看,在全部非农就业中,正规就业的比重平均为72%,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平均为1.4%,劳务派遣占非正规就业的平均比重为5.1%。虽然与其他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的规模比较小,但其发展速度最快,而且就业比重也相对稳定。我们以世界的平均水平来推测中国劳务派遣的就业规模。2000年,中国城镇年末从业人数为21274万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人,私营、个体业主分别为247万人和1125万人,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为1021万人和1011万人(私营和个体合计3404万人)。暂且假定这些可以辩明身份的、已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为正规就业,则还有6257万人不属于此列,不易辨别其就业身份,这部分人占到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29.5%。可见,中国非农正规部门就业比重略低于上述平均水平,但高于许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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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与您聊聊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小知识
常见的劳务派遣服务内容:1、负责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审查和签订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3、负责员工工资的计算与发放4、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统和住房公积金存储业务5、负责解除与终止劳动或劳务合同服务外包:企业把部分业务外包出去,交给外部团队去做,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公司的核心能力上,这样的经营管理模式就叫做服务外包。服务外包是一种较新的经营管理模式,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也为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的应变能力。当公司的业务被外包时,公司只需负责外包费用,不涉及到人员的管理。当公司同外包公司签订完服务外包合同后,就相当于说:“人是你们的,问题都由你们解决”。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如服务人员在工作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承包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由于发包方和服务人员无劳动合同关系也无实际的劳务用工关系,因此发包方不承担任何劳动争议风险。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承包方除国家有特殊资质要求外,承包方不需国家机关特别的行政许可。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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